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原告0000000000父
0000000000母(即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被告 歐陽大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本院刑事庭104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裁定,原告0000000000父、母,並非0000000000被侵害事件之直接被害人,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原告0000000000父、母於0000000000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同列其名而有所不同,該部分之訴,仍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就此部分補費,,惟原告並未遵期繳費,其等之訴為不合程序,應予駁回,又本訴經駁回,則假執行之宣告已失所依據,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