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俞美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記載被告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住居所,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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