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76號聲請人 游靖儀 相對人 游桂秀 法定代理人 杜貴姬
游連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改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二、指定杜貴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㈠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㈡次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文明。又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四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因已達心神喪失狀態,經鈞院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依法由關係人杜貴姬、游連福為伊之監護人。茲因關係人杜貴姬、游連福均年事已大,已無力繼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為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聲請改定由伊最近親屬共同推舉之聲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伊之監護人,另指定由關係人杜貴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親屬會議同意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身心障礙證明、本院八十九年度禁字第二號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訛。準此,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監護宣告之人)改定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附錄: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一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