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順進鋼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