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文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8日晚間9時許│97年2月13日│97年2月1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326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6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45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15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實├──┼───────────┼───────────┼───────────┤│審│判決│97年3月31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15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79號││判├──┼───────────┼───────────┼───────────┤│決│確定│97年5月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