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60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
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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