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6年度催字第4238號聲請人旅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6年度催字第42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李光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96年11月23日│7,000元│BN0000000││││北分行││││├──┼─────────┼─────────┼──────┼─────────┼─────┤│002│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96年12月10日│1,948元│YA0000000│││公司│春分行││││├──┼─────────┼─────────┼──────┼─────────┼─────┤│003│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96年11月28日│39,750元│YA0000000│││公司│春分行││││├──┼─────────┼─────────┼──────┼─────────┼─────┤│004│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96年10月31日│919元│YA0000000│││公司│春分行││││├──┼─────────┼─────────┼──────┼─────────┼─────┤│005│皇家國際運通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6年11月30日│12,128元│AB0000000│││限公司 葉倩雯 │北復興分行││││├──┼─────────┼─────────┼──────┼─────────┼─────┤│006│ 簡彩鳳 │第一商業銀行 圓山分 │96年12月3日│3,900元│WB0000000││││行││││├──┼─────────┼─────────┼──────┼─────────┼─────┤│007│ 馬夢俠稻江商業銀行長安分│96年11月23日│2,500元│GW0000000││││行││││├──┼─────────┼─────────┼──────┼─────────┼─────┤│008│芳華旅行社股份有限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96年12月4日│51,282元│AC0000000│││公司 鄭淑惠 │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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