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83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古秋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383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