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王瑞伶

一、債務人王瑞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瑞伶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 王志輝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7份,金額總計339,95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瑞伶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89,87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案外人王志輝於113年10月15日往生,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聲請人無從對其追索。(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6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879元

王瑞伶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89,879元

王瑞伶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879元

王瑞伶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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