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附表:98年度除字第5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賴金圳│彰化商業銀行建成│100,000元│97年10月22日│0000000││││分行││││├──┼─────────┼────────┼─────────┼───────────┼────────┤│002│ 王歆語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60,000元│97年10月23日│0000000││││作社吉林分社││││├──┼─────────┼────────┼─────────┼───────────┼────────┤│003│ 楊林近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5,000元│97年10月25日│0000000││││萬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