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 陳柏仲 相對人寬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54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9,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前開訴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從而聲請人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下同)9,573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70,135元,裁判費為28,720元,聲請人應負擔百分之21即6,031元(計算式:28720×21÷100=6031,元以下四捨五入),得向相對人求償之金額為3,542元(計算式:0000-0000=3542),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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