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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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丙○○
丁○○甲○○右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丙○○、丁○○出具經我國外交機構驗證之授權書表明願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
二、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乙○○○子女,聲請人甲○○育有四名子女丙○○、丁○○、己○○、戊○○之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甲○○之除戶謄本及國外戶籍登記資料等)。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韓毓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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