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 謝坤宏 即成發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被告騏興建設有限公司即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沈健興 被告 柯坤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車牌號碼000-00」、「車牌號碼000-00」,應分別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車牌號碼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