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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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世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世宇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按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同法第114條第3款及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世宇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本案竊盜等犯行,復有證人證詞及扣案證物可佐,足認其涉犯竊盜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借住親人家中,經濟能力不佳,於本案亦為短時間內重複犯竊盜犯行,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無力金錢具保,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0年
7月26日起羈押在案。
三、茲據被告於110年9月16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其因冠狀動脈阻塞發病喘氣喘不過來,於110年9月11日前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就醫並住院,於15日始出院返所,看守所之衛生科無法治療其疾病,請求保外就醫而停止羈押等語,並庭呈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為證。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函查被告自入所迄今之就醫紀錄,該所函覆略以:被告在所期間因泛焦慮症、慢性缺血性心臟病等於門診就醫,目前藥物治療中等語,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11
0年8月10日桃所衛字第11099009190號函文附卷可稽;又經向被告入所前之就診醫院即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及中壢長榮醫院函詢被告關於上開病情之治療方式,分別函覆「病人詹oo(即被告)病情屬實,需要儘速進行心導管及支架置放手術,以免有心肌梗塞之風險」、「建議進行心導管及支架治療,若不治療有心肌梗塞及猝死之風險」乙節,有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110年8月17日東秘總字第1100001381號函、中壢長榮醫院110年8月17日長榮醫字第11008094號函附卷可參;另被告當庭提出之上開診斷證明書2份,其上醫師囑言欄分別記載「病人曾於110年4月14日於東元醫院進行心導管檢查發現心臟冠狀動脈左前下降支有70%狹窄,建議進行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與冠狀動脈支架置入術治療以降低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之發病風險」、「病患因上述疾病(即胸痛,疑似冠狀動脈心臟病)住院,住院日自110年9月11日,目前仍持續住院治療中」等情。是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被告現罹疾病,確有非離開看守所即難以獲得適當照護、治療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規定,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號。又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如有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本院仍得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6條及第114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