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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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113號債權人一世情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銘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忠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為聲請支付命令?如是,請具狀更正。(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㈡補債務人廖忠財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是否請求利息?如
是,其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