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 簡良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博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博文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美濃段4555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郭博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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