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0號聲請人正吉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泓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所提出111年3月29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台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勝彥 」,經查詢並無台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應為「台精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勝彥」?如是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