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佳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明聰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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