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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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67號異議人即債務人賴贈如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6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967號支付命令,於113年3月4日合法送達異議人,加計20日異議期間後,業於113年3月28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13年4月24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