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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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英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叄仟伍佰元、麻將牌壹副、骰子叄顆、搬風器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英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8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4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被告因該案所查扣之抽頭金新臺幣(下同)3500元、麻將牌1副、骰子3顆及搬風器1個等物,屬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玉英因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3年5月31日以103年度偵字第78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
4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103年3月17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扣得其所有之抽頭金3500元、麻將牌1副、骰子3顆及搬風器1個等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等在卷足稽,又上開扣案之抽頭金3500元、麻將牌1副、骰子3顆及搬風器1個,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抽頭金3500元部分),均經被告供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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