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71號原告 邱至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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