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2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新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新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壹佰肆拾捌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新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本案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自承所竊得之財物,經其變賣後得款現金新臺幣(下同)3,148元(參見警卷第9頁,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誤植為3,147元,應予更正),則該3,148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266號被告郭新吉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新吉前有毒品、妨害兵役、竊盜、強盜等前科紀錄,詎猶不知悔改,於民國110年3月13日凌晨3時3分許至3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 陳瑋君 擔任經理之南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抽水馬達底座、軸封座、軸承、扇葉等物(均經扣案且發還陳瑋君),並將之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得手後即駕駛前揭小貨車離開現場,並於同日將上開物品載往 劉俊杰 擔任會計之鴻耀資源回收場(下稱鴻耀實業行)與 黃眉雅 擔任會計之東岡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岡公司)出售,共得款新臺幣(下同)3,148元。嗣陳瑋君發現遭竊,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郭新吉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新吉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瑋君、黃眉雅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劉俊杰、 郭榮宗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目錄表;東岡公司收受廢鐵登記表、過磅單;鴻耀實業行收受物品登記表、收據、切結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暨現場照片共1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出售上開竊得物品所獲之未扣案3,147元,均經花費殆盡,業經被告自陳在案,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檢察官吳惠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俊頴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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