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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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環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98年度中簡字第339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犯詐欺罪之刑事部分即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398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日判決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該刑事案卷無誤,是上開案件於98年11月6日經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已經消滅。茲原告於98年11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起訴狀上蓋之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5號研討結論),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