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97年度訴字第33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所涉強盜案件,案情已經清楚,且因父親及弟弟現都在監執行,家中只有近60歲之母親,需要回去幫忙經營店面,請求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嗣於98年3月1日並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請求因家庭狀況需具保停止羈押,非得為本院審酌之因,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羅秀緞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