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原名:
   郭豪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23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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