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號被告乙○○等人被訴擄人勒贖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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