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上訴人 涂欣媺 訴訟代理人 歐陽仕鋐 律師被上訴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係上訴人配偶陳志榮一人經營之公司,因上訴人未能明確交代所保管被上訴人帳戶款項之運用情形,被上訴人認其有侵占、挪用款項之嫌,對上訴人聲請假扣押,難認有何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上訴人所有系爭不動產係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與被上訴人聲請假扣押無涉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違反經驗、論理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第一審係依故意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則為請求(見原審卷一三四頁),嗣上訴原審經法官闡明後,表明不再依不當得利,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為請求等語(見原審卷二五九頁背面、三○頁背面);除此之外,筆錄均無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為請求之記載,原審未就上訴人是否得依該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予以論敘,難認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