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梁明橦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九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