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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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崇連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續字第63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崇連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崇連因其孫女遭告訴人 沈珊瑩 開啟車門撞擊而受傷,基於氣憤出面與告訴人理論,固屬人之常情,惟不思以平和方式處理,竟持木棍追逐告訴人及出言恫嚇,並斟酌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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