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68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4,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