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75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分期貸款新臺
幣11萬5,500元,約定自原告撥貸日之次月25日起,分30期清償
,還款期間自93年7月29日起至96年1月29日,如延遲給付,自
應給付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日利率0.0005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自95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計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本金及違約金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
書、分期付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各1份為證,經核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分期付
款契約及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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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6年度桃小字第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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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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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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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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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阮承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