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16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侯淑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19,015元│民國110年7月11日│7.71%│├──┼──────┼───────────┼──────┤│002│9,865元│民國110年7月11日│13.71%│├──┼──────┼───────────┼──────┤│003│30,048元│民國110年7月11日│14.7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