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383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佶交通有限公司戴嘉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松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戴嘉祈」或「 陳達桂 」?)。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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