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2號債權人文化溱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彥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吳忠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①對債務人吳忠山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5年1月1日」起算?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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