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43號聲請人 彭奕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廖文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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