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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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0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陳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1號抗告人即原告 鄭名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等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0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