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告 林益成 被告 柯政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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