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2月確定,於民國89年9月15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日以法矯字第0999040426號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日以法矯字第0999040426號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8月2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