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犯罪日期」欄內「99年2月15日」之記載,更正為「98年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犯罪日期」欄內「99年2月15日」之記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犯罪日期」欄內之記載更正為「98年2月15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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