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馮浩庭惠股被告廖學欽具保人陳素芬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素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學欽因贓物案件,本院經具保人陳素芬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張瓊華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