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組成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溫金龍
寄中壢郵政1-95號信箱被告科學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待補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組成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