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聲字第35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淑慧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156號扣案之金剛噴霧劑壹瓶、綠騎士壹瓶、TopPenisOintment壹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156號被告羅淑慧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金剛噴霧劑1瓶、綠騎士
1瓶、TopPenisOintment1瓶等藥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屬實,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156號緩起訴處分書、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05.06FDA研字第0990022763號檢驗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99年度保管字第3181號、99年度保管字第3956號)附卷可稽,扣案之金剛噴霧劑1瓶、綠騎士1瓶、TopPenisOintment1瓶等藥品,屬於禁藥,係違禁物,且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之聲請沒收於法核無不核,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