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6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事典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謹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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