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劉育和 即 劉育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