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6號
108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楊詠勝 洪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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