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918號債權人 羅蕙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意潔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承租債權人之房屋,,自民國108年7月1日以後即未依約給付租金,積欠租金達4個月以上共計新臺幣52,000元,經屢次催討,債務人遲未給付,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債務人清償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證據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完整租賃契約書影本(台端所附租賃契約書無出租人及承租人之簽名蓋章)。」,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主張之請求權是否存在尚有疑問,揆諸首揭規定,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