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4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耘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1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中經濟困苦,忙於賺錢沒時間回老家,導致沒收到傳票,因此未到庭,絕無逃亡之意,又家中尚有父親及女兒須照料,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
108年9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嗣於108年10月7日業經本院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而出所,此有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職是,前開羈押處分業已消滅,本院自無從再對之為准否具保之裁定,是本件聲請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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