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附民原告 黃柏凱 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王懋文 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55號,嗣經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