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救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351號聲請人 陳郁慧 相對人 范芸琦 兼法定代理人 范善逢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08年度家補字第963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於民國105至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經核聲請人105年至107年均查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且無勞保投保紀錄,故聲請人應屬無資力之人,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訴請否認子女之事由,本院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故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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