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0號就本院97年審交簡字126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下午3時43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黃福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
丙○○調解委員黃福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1.被告甲○○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陸仟元整(含強制險),調解成立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乙○○○)
2.被告丙○○願給付原告壹拾捌萬元整(含強制險),先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1日前給付壹拾伍萬元,再於同年12月15日前給付參萬元,如有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如數收訖被告丙○○給付金額後,同意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馮欽鳳